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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11个方面32项内容,完善标准体系建设美丽乡村形成湖北特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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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建设美丽乡村,要不要都建大门楼?能否搞名贵树木进村?供水保证率多少合适?诸如此类的问题,困扰着不少美丽乡村建设者。8月1日从湖北省财政厅(省农村综改办)获悉,我省已开始实施《湖北美丽乡村建设规范》。

       据介绍,为规划和推进湖北美丽乡村建设,完善建设标准体系,形成湖北特色,省财政厅会同省标准化质量与研究院有关专家,研究制定了该规范。
       《湖北美丽乡村建设规范》从基本要求、规划设计、住宅建设、生态环境、乡村建设等11个方面,对乡村规划布局、环境质量、生态保护、环境绿化、交通、饮水等32项内容做出规范。
       在乡村规划布局上,应因地制宜,按照土地利用总规,实施农村土地节约、集约利用。住宅建设上,建筑肌理和建筑造型要较好地与当地历史文化相呼应,保护传统民居和古迹古建等历史文化遗产及乡土特色元素。

       在生活环境上,倡导垃圾分类处理,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%。村庄内坑塘河道须整治、清淤,河道、沟渠、水塘须保持清洁,现有污水排放口应进行截污整治,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%等。


       (原标题:湖北省开始实施《湖北美丽乡村建设规范》  记者 张爱虎、实习生 于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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